政治雷達法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 第7條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第7條

回收業申請登記時,應檢具申請表及下列文件: 一、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但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向主管機關完成登記者,不在此限。 二、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三、回收項目及其最大貯存量之說明文件。 四、分類、壓縮、打包方法及設施之說明文件。 五、貯存方法及設施之說明文件。 六、廢機動車輛回收業從事拆解者,應檢附拆解作業流程之說明文件。 七、污染防制(治)措施之說明文件。 八、廠(場)區配置圖及說明文件。 九、緊急應變措施計畫。 十、遷廠(場)、停業、歇業、宣告破產時,或經撤銷、廢止登記後,對廠(場)區尚未清除完竣之廢棄物之清理計畫。 十一、廠(場)區周圍二公里範圍內之相關位置圖。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