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 第17條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第17條

處理業申請展延登記時,應檢具申請表及下列文件: 一、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但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向主管機關完成登記者,不在此限。 二、處理項目及其最大處理量之說明文件。 三、處理流程及處理設備之說明文件。 四、處理後產出之再生料及其他廢棄物之種類及最大產出量之說明,與其再利用、再生利用或處理方式及委託再利用、再生利用或處理之合約或證明文件。 五、貯存方法及設施之說明文件。 六、處理效能及質量平衡之說明文件。 七、污染防制(治)措施之說明文件。 八、廠(場)區配置圖及說明文件。 九、緊急應變措施計畫。 十、遷廠(場)、停業、歇業、宣告破產時,或經撤銷、廢止登記後,對其廠(場)區尚未清除、處理完竣之廢棄物之清理計畫。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