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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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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第22條
回收業、處理業遷廠(場)、停業、歇業、宣告破產時,或經撤銷、廢止登記後,對其廠(場)區尚未清除、處理完竣之廢棄物,應依登記機關之指示辦理。 前項清除、處理所需費用由回收業、處理業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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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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