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 第25條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第25條

未達第二條規模之回收業得依其申請,適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登記及申報等相關事項,並受本辦法之規範。
AI 白話解釋
← 第24條看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全文第2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