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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第21條

登記機關於核准回收業、處理業之申請、變更、展延登記及撤銷、廢止登記,或註銷登記證時,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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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