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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第5條

回收業、處理業應向登記機關完成登記,始得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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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