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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30條

書記廳設下列各科室,承長官之命,辦理各該科主管事務: 一、紀錄科。 二、文書科。 三、資料科。 四、研究發展考核科。 五、訴訟輔導科。 六、總務科。 七、法警室。 各科置科長一人,書記官若干人,科長以一等書記官兼任之。但一等書記官人數少於設科數,且有業務需要時,科長得由二等書記官兼任之。 各科於業務需要,得分股辦事,股長由一等或二等書記官兼任之。 書記廳置法警、錄事、庭務員若干人,辦理有關警衛、送達及值庭等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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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