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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39條

法官助理之職責如下: 一、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項。 二、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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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