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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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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32條
文書科之職掌如下: 一、印信之典守事項。 二、文件之收發、分配、譯電、繕印及校對事項。 三、行政文件之撰擬、陳轉及傳覽事項。 四、工作計畫及報告之彙編事項。 五、文件之編檔保存事項。 六、會議及集會之記錄事項。 七、本院行政法令之研擬、保管、彙編事項。 八、人民陳訴、申請、檢舉事件之文書處理事項。 九、不屬其他科室事項或長官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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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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