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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31條

紀錄科職掌如下: 一、案件卷證之點收整理及編訂事項。 二、案件之編號、分配、登記及計數報結事項。 三、裁判參考資料之整理編目事項。 四、筆錄及期日通知之製作事項。 五、訴訟進行中文稿之撰擬事項。 六、案件卷證之保管事項。 七、裁判正本之製作、送達與主文之通知、公告事項。 八、已結卷宗之編訂、發還、歸檔事項。 九、裁判後文件之處理事項。 十、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消極資格查詢事項。 十一、其他依法令應由紀錄科辦理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紀錄科並應受各該審判長之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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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