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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40條

法官助理應服從其配屬審判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 法官助理應按日將辦理之事項確實登載工作日誌及按月填載月報表,並於次月五日前送請法官、審判長、院長核閱。如有必要,並得隨時調閱。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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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