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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42條

書記官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報請院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 科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代理人。 其餘人員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事務性質由科室主管指定代理人。 第二項代理期間逾三日者,應報經院長核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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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