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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33條

資料科之職掌如下: 一、法令之編輯、分送、通告、分類登記及保管事項。 二、裁判資料之蒐集、分析、登記、製卡、保管、複製及送登公報事項。 三、裁判書及其他刊物之編輯校對事項。 四、案例要旨之彙輯事項。 五、報刊、雜誌有關新聞之剪輯、保存事項。 六、審判法令之編輯、分送、分類、保管事項。 七、解釋文件之登記、分送、保管事項。 八、圖書報刊徵集管理事項。 九、其他有關資料或長官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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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