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
› 第14條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 第14條
經基金會調查認定符合補償要件者,應於認定核發之日起二個月內一次發給。受領取之通知而未於五年內領取者,除有正當事由者外,其補償金歸屬國庫。 大陸地區之受領權人得自行或委託臺灣地區人民領取。其欲自行領取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同一補償事件有二受領權人以上者,應委託其中一人代表領取。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3條
看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 全文
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