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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 第12條

基金會之基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捐贈。 二、國內外公司、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三、基金孳息及運用收益之收入。 四、其他收入。 經費如有不足,由政府循預算程序捐贈。 依本條例規定支付之補償金,免納所得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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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