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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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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 第3條
行政院為處理受裁判者之認定及申請補償事宜,得設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其董事由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法官、政府代表及受裁判者或其家屬代表組成之。 受裁判者及其家屬代表不得少於基金會董事總額四分之一。 申請人不服基金會決定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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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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