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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3條

領有戰士授田憑據人員或其死亡後之家屬居住大陸地區者,其申請登記核發補償金之程序及所需之證明文件,由國防部視兩岸人民關係發展狀況,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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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