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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機具及設備評鑑標準實施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技能檢定職類試題有重大修訂並更動自評表時,主管機關應於適用該新試 題年度前六個月,公告新訂之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自評表。 經評鑑合格單位,應依前項公告所訂期限重新提出評鑑申請或填報調整情 形,未依限重新評鑑申請或填報者,原核發之合格證書自期限屆滿之次日 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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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