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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機具及設備評鑑標準實施及管理辦法
› 第12條
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機具及設備評鑑標準實施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評鑑合格證書: 一、場地及機具設備毀損或變更用途,致已無法辦理術科測試者。 二、場地經建管、環保、消防或安全衛生單位檢查不符相關規定,經該主 管機關查處有案者。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政府權責機關委託辦理術科測試者。 四、未於
第十條
第二項規定之期限內依修正之自評表規定調整場地及機具 設備者。 五、違反
第三條
第四項規定者。 六、違反主管機關所訂相關法規及政府其他相關規定,情節重大者。 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時,評鑑合格單位應立即函知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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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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