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機具及設備評鑑標準實施及管理辦法 › 第9條

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機具及設備評鑑標準實施及管理辦法 第9條

經評鑑合格者,由主管機關核發證書,並提供推動辦理術科測試單位作為 洽定術科測試辦理單位之依據。 前項證書應載明申請評鑑單位全銜、職類名稱、級別及檢定崗位數等;場 地非自有者,應配合場地使用期限載明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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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