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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機具及設備評鑑標準實施及管理辦法 第6條

申請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機具及設備評鑑之單位,應依據各職類「承 辦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自評表」 (以下簡稱自評表) 自 行評鑑符合規定後,檢附下列文件連同自評表一式二份備函向主管機關提 出申請評鑑: 一、設立、登記許可或立案證明。 二、土地、建築物所有權狀。但公立機構不在此限。 三、二年以上之租約或借用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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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