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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機具及設備評鑑標準實施及管理辦法 第7條

申請評鑑單位應於每年度每一季之第一個月內提出申請,並由主管機關按 季或累積一定申請數量後,辦理實地評鑑工作。但政策性需要之職類,不 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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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