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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合作條例 第4條

本條例所稱供給之專門技術或專利權,係指對國內所需或可供外銷之產品 或勞務,而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一、能生產或製造新產品者。 二、能增加產量,改良品質或減低成本者。 三、能改進營運管理設計或操作之技術及其他有利之改進者。 前項之專利權,係指依專利法之規定給予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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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