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技術合作條例 › 第7條

技術合作條例 第7條

技術合作契約書,應載明左列各款: 一、技術合作之產品名稱、規格及產量,或勞務種類及項目。 二、專門技術或專利權之內容,合作人之使用計畫及受益情形。 三、技術報酬金數額及給付方法。 四、合約有效期間。 前項第二款合作人之使用計畫,得包括技術人員訓練。 技術人所提供合作之專門技術或專利權,如有已以同一專門技術或專利權 ,與他國技術合作者,應由技術人抄附其合作契約。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技術合作條例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