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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合作條例 第6條

技術合作,應由雙方當事人,會同向經濟部申請,並附具左列各件: 一、技術人為華僑者,應具僑務委員會之華僑證明文件;技術人為外國人 者,應具其本國官署之國籍證明文件;其委託他人代理者,應附本人 之授權書。 二、技術合作契約書。 三、技術合作人之營運狀況及合作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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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