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 第20條

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第20條

申訴會應按委員會議決議製作審議判斷書原本,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廠商之名稱、住、居所或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住、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 三、招標機關。 四、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之審議判斷,得不記載事實。 五、年、月、日。 前項審議判斷書應於完成審議後十日內作成正本,送達於申訴廠商及招標機關。
AI 白話解釋
← 第19條看 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全文第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