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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第6條

申訴事件之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事件,有為一切申訴行為之權。但撤回申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對前項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委任書內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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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