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 第9條

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第9條

廠商誤向非管轄之機關申訴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申訴之日。 前項收受之機關應於收受之次日起三日內,將申訴事件移送有管轄權之申訴會,並副知申訴廠商。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