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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第7條

廠商提出申訴,應同時繕具副本,連同相關文件送招標機關。 招標機關應自收受申訴書副本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該管申訴會陳述意見,並檢附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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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