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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第21條

前條審議判斷書,應指明招標機關原採購行為有無違反法令之處;其有違反者,並得建議招標機關處置方式。 申訴會為前項之建議或依第十七條為通知時,應考量公共利益、相關廠商利益及其他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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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