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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第3條

廠商申訴應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廠商簽名或蓋章: 一、申訴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及負責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 二、原受理異議之機關。 三、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四、證據。 五、申訴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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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