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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第22條

審議判斷書應附記如不服審議判斷,得於審議判斷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審議判斷書未依前項規定為附記或附記錯誤者,準用訴願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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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