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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法 第14條

提存物除為金錢外,提存物保管機構得請求交付保管費用。 前項費用,不得超過通常因保管所應收取之額數,由提存人預付之。 提存物歸屬國庫者,自歸屬國庫時起,其保管費用由國庫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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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