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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法 第2條

提存所置主任一人,辦理提存事務。 提存事務,得由法官、司法事務官或具有提存所主任任用資格之職員兼辦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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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