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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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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法 第7條
提存之金錢、有價證券,應交由法院或其分院所在地代理國庫之銀行保管之。 前項有價證券以登記形式或帳簿劃撥方式保管、登錄者,其提存程序由司法院定之。 第一項以外之提存物,法院得指定商會、銀行、倉庫或其他適當之處所保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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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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