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提存法 › 第7條

提存法 第7條

提存之金錢、有價證券,應交由法院或其分院所在地代理國庫之銀行保管之。 前項有價證券以登記形式或帳簿劃撥方式保管、登錄者,其提存程序由司法院定之。 第一項以外之提存物,法院得指定商會、銀行、倉庫或其他適當之處所保管之。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提存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