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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法 第24條

關係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得於處分通知書送達關係人翌日起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提存所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於十日內變更原處分,並將通知書送達關係人;認異議無理由時,應於十日內添具意見書,送請法院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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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