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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法 第25條

法院認異議為有理由時,應以裁定命提存所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時,應駁回之。 前項裁定,應自收受異議之日起十日內為之,並應附具理由,送達提存所及關係人。 對於法院之裁定,得為抗告。但不得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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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