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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法 第23條

民法關於質權、留置權之提存事件,準用清償提存之規定。 前項提存事件,關於第十七條第二項及民法第三百三十條所定期間,自所擔保債權清償期屆至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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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