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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各機關協助特種勤務應配合事項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未列舉之政府機關或應配合事項,得由主管機關協商各級政府相關機關(構)、單位配合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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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