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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各機關協助特種勤務應配合事項辦法 第4條

內政部應配合下列事項: 一、提供或協調地方政府協助總統府、安全維護對象官邸之消防安全措施與安檢事項。 二、提供特種勤務所需消防及照明設備、器材支援與協助。 三、提供特種勤務有關空中勤務支援事項。 四、提供特種勤務有關之情資及特種勤務危害安全目標之掌握事項與入、出國境通報。 五、執行特種勤務所需證照查驗、許可審查、禮遇通關等入出境事項。 六、提供特種勤務有關之教育訓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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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