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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各機關協助特種勤務應配合事項辦法 第5條

外交部應配合下列事項: 一、配合辦理外賓訪華期間與特種勤務相關事項。 二、提供安全維護對象出國訪問與特種勤務有關事項。 三、提供國外警衛任務執行所需護照製作、核發及簽證事項。 四、配合辦理安全維護對象出國期間新聞採訪安全維護作業。 五、依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指揮中心協調,提供國內、外安全維護任務執行必要之支援與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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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