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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各機關協助特種勤務應配合事項辦法 第8條

交通部應配合下列事項: 一、協助辦理特種勤務車輛定期檢驗暨牌照核發、專案檔管事項。 二、提供鐵路(高鐵)、公路(國道)、航空、海運等交通狀況、調度與安全管制事項。 三、提供總統府週邊空域(R48 限航區)飛航管制與通報事項。 四、提供民用航空器遭劫持及發生重大空難事件通報事項。 五、提供氣象即時觀測、預報、警報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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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