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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各機關協助特種勤務應配合事項辦法 第6條

國防部應配合下列事項: 一、提供特種勤務有關之情資及特種勤務危害安全目標之掌握事項。 二、依國軍經常戰備時期突發狀況處置規定提供與特種勤務有關之事項。 三、提供軍用航空器遭劫持及發生重大空難事件通報事項。 四、配合辦理執行特種勤務所需各項訓練及績優獎勵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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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