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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各機關協助特種勤務應配合事項辦法 第3條

總統府應配合下列事項: 一、配合辦理外國元首、副元首及政府機關首長訪華期間、國家重要慶典、宣誓就職典禮,與特種勤務相關事項。 二、提供總統、副總統預定節目行程規劃事項。 三、配合辦理總統、副總統新聞採訪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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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