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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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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第16條
教師管教學生應依學生人格特質、身心健康、家庭因素、行為動機與平時 表現等,採取左列措施: 一、勸導改過、口頭糾正。 二、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 三、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矯正其行為。 四、調整座位。 五、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工作。 六、責令道歉或寫悔過書。 七、扣減學生操行成績。 八、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等。 九、其他適當措施。 前項措施於必要時,教師除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外,得請訓導處、輔 導室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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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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