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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第18條

第十六條第九款與第十七條第十款之規定,以其他適當措施管教學生時 ,其執行應經適當程序,且不得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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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