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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第24條

學生獎懲委員會為重大獎懲決議後,應做成決定書,並記載事實、理由及 獎懲依據,通知學生當事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必要時並得要求家長或監 護人配合輔導。 前項決定書,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校長認為決定不當時,得退回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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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