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 第21條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第21條

學校應邀集校內相關單位主管、家長會代表、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依本 辦法之規定,共同訂定學校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核定後實施。
AI 白話解釋
← 第20條看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全文第2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