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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第22條

學校為處理學生獎懲事項,應設學生獎懲委員會。其組織、獎懲標準、運 作方式等規定,由各校邀集校內相關單位主管、家長會代表、教師代表及 學生代表共同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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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