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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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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第19條
學生攜帶之物品足以影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者,教師或學 校得保管之,必要時得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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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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